第11條共同管道應留設接縫,並符合下列規定:一、接縫應配置止水帶及填縫材料,阻止地下水滲入。二、位於地質均勻且良好之地盤,接縫得為伸縮縫,間隔不得大於三十公尺。三、位於軟弱地盤、地盤急變處或可能發生液化之地盤,接縫應具可撓性,間隔不得大於十五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