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5條 法規: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5條 共同管道線形規劃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平面線形與道路線形一致,並得視道路狀況、地下埋設物狀況及相關公共工程建設計畫作調整。二、縱向坡度配合道路坡度,除特殊部外,不得小於千分之二。三、線形曲線部分,不得超過其收容管線之最大之容許彎曲角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