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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公」開頭
公共設施管線
「公共設施管線」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行政
共同管道法
第2條
公共設施管線
:指電力、電信(含軍、警專用電信)、自來水、下水道、瓦斯、廢棄物、輸油、輸氣、有線電視、路燈、交通號誌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供公眾使用之管線。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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