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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全」開頭
全區性廣播事業
「全區性廣播事業」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行政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3條
全區性廣播事業
:指依法設置廣播電臺,經營地區為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等之廣播事業。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搜尋含「全區性廣播事業」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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