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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修」開頭
修習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
「修習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行政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2條
修習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
:指修畢由大學開設之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或參加由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之特殊教育專業研習五十四小時以上。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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