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習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修習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指修畢由大學開設之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或參加由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之特殊教育專業研習五十四小時以上。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搜尋含「修習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的條文

相關名詞

名詞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