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習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1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1. 行政特殊教育法 第7條 …,應進用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者。前項所稱具特殊教育相關專業,指修習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或參加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之特殊教育專業研習五十四小時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