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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專責單位,指各級主管機關所設具有專責人員及預算,負責辦理特殊教育業務之單位。
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修習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指修畢由大學開設之特殊教育學分三學分以上,或參加由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之特殊教育專業研習五十四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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