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本法第三十條之一所稱高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方案,指學校應依特殊教育學生特性及學習需求,規劃辦理在校學習、生活輔導及支持服務等;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依據。二、目的。三、實施對象及其特殊教育與支持服務。四、人力支援及行政支持。五、空間及環境規劃。六、辦理期程。七、經費概算及來源。八、預期成效。前項第三款特殊教育與支持服務,包括學習輔導、生活輔導、支持協助及諮詢服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