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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信」開頭
信函
「信函」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行政
郵政法
第4條
信函
:指寄交特定人或特定地址以傳達訊息之文件,但不包括明信片、郵簡、印刷物、盲人文件。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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