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放射性廢棄物」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低放射性廢棄物:指除備供最終處置之用過核子燃料或其經再處理所產生之萃取殘餘物以外之放射性廢棄物。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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