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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建」開頭
建議候選場址
「建議候選場址」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行政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3條
建議候選場址
:指由選址計畫選出之潛在場址或縣(市)自願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者,遴選二個以上並經主辦機關核定及公告之場址。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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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棄物
低放射性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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