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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5條 第二組掌理下列事項:一、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運送與貯存法規蒐集及研擬。二、低放射性廢棄物運輸及貯存容器之審核。三、低放射性廢棄物運送計畫之審查及管制。四、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運送及貯存作業之檢查。五、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及…
-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2條 …置。二、溶出指數:指放射性核種從廢棄物固化體溶出之指標。三、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以下簡稱低放處置設施):指用來處置低放射性廢棄物之土地、建物、結構體及設備。四、多重障壁:指放射性廢棄物處置設施用以遲滯放射性核種之…
-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3條 低放射性廢棄物依其放射性核種濃度分類規定如下:一、A類廢棄物:指低放射性廢棄物所含核種濃度低於(含)附表一濃度值之十分之一倍及低於(含)附表二第一行之濃度值者;或廢棄物所含核種均未列入附表一及附表二者。二、B類廢棄物:指…
-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4條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應依下列規定:一、A類廢棄物應符合第五條之規定。A類廢棄物與B類廢棄物或C類廢棄物混合處置者,應符合B類廢棄物或C類廢棄物之相關規定。二、B類廢棄物應固化包裝,其廢棄物應符合第五條及第六條之規定。…
-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6條 低放射性廢棄物經均勻固化後,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水泥或高溫熔融固化體機械強度以單軸抗壓強度測試,每平方公分應大於十五公斤;瀝青固化體機械強度以針入度測試,應小於一○○。二、溶出指數應大於六。三、經耐水性測試後,應符合第一…
-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1條 為選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以下簡稱處置設施)場址,並符合安全及環境保護之要求,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3條 …放射性物質污染之廢棄物,包括備供最終處置之用過核子燃料。二、低放射性廢棄物:指除備供最終處置之用過核子燃料或其經再處理所產生之萃取殘餘物以外之放射性廢棄物。三、最終處置:指放射性廢棄物之永久隔離處置。四、潛在場址:指依選…
-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6條 主辦機關應會商主管機關選定或指定全國主要低放射性廢棄物產出機構為處置設施選址之作業者(以下簡稱選址作業者)。選址作業者應提供選址小組有關處置設施選址之資料,並執行場址調查、安全分析、公眾溝通及土地取得等工作,且應於主辦機…
-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第20條 本條例施行前,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等相關法規執行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之選址工作,於本條例施行後,依本條例規定接續辦理。
- 行政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禁置地區之範圍及認定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第13條 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興建、運轉與除役審查費及檢查費比照前條之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廠址外之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之興建、運轉與除役審查費及檢查費,其收費基準如下:一、興建、運轉、除役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六百萬元。二…
-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第15條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興建、運轉、換發運轉執照、封閉與免於監管審查費及興建、運轉檢查費,其收費標準如下:一、興建、運轉、換發運轉執照審查費,每一申請案各新臺幣二千萬元。二、興建、運轉檢查費,每年每一設施各新臺幣八百萬…
-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第18條 放射性廢棄物輸出以最終處置為目的者,低放射性廢棄物每一申請案收取審查費新臺幣一千萬元;高放射性廢棄物每一申請案收取審查費新臺幣四千萬元。
-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制收費標準 第19條 放射性廢棄物之運送審查費及檢查費,其收費標準如下:一、低放射性廢棄物運送計畫審查費,每一申請案新臺幣二十萬元。二、低放射性廢棄物運送檢查費,每運次新臺幣十萬元。三、高放射性廢棄物運送計畫審查費,每一申請案新臺幣二百萬元。…
-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4條 …供最終處置之用過核子燃料或其經再處理所產生之萃取殘餘物。二、低放射性廢棄物:指前款以外之放射性廢棄物。
-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如下:一、申請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或貯存設施者,三個月。二、申請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者,六個月。三、申請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者,一年。
-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36條 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以外之低放射性廢棄物產生者或負責執行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提報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切實依計畫時程執行;每年二月及八月底前,應向主管機關提…
-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15-1條 處理設施與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所產生之低放射性廢棄物,未經安定化處理者,貯存不得超過五年。經評估無法於五年內進行安定化處理者,經營者應提報安定化處理規劃,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繼續貯存。
-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第16條 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於接收廢棄物時或運轉期間發現容器銹蝕、變形或固化體劣化等,經營者應進行檢整作業。檢整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氣候條件不適宜進行檢整作業時,停止作業。二、檢整作業人員,應接受輻射防護作業、檢整作業操作…
-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最終處置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2條 …如下:(一)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或貯存設施:新臺幣一億元。(二)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新臺幣十億元。(三)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新臺幣一百億元。申請者為非營利之機關(構)時,其設立基金之財產總額最低限制,準用前項…
-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最終處置設施建造執照申請審核辦法 第9條 …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書件後,應於下列期限作成審查結論公告之:一、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或貯存設施:六個月。二、高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或貯存設施:十個月。三、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一年。四、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三年。
-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 第4條 運送低放射性廢棄物包件時,於無屏蔽情況下,其表面外三公尺處之最大輻射劑量率,應小於每小時十毫西弗。
-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 第16條 申請低放射性廢棄物之廢棄許可,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一、低放射性廢棄物之種類、性質、數量、核種活度及其包裝。二、廢棄方式及場所。
- 行政放射性廢棄物運作許可辦法 第19條 低放射性廢棄物之重量小於一千公斤且其活度小於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中微量包件之活度限值者,得免檢送運送計畫。在執行運送作業時,應備妥交運文件,供主管機關查核。低放射性廢棄物之放射性核種比活度或總活度小於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
- 行政電業法 第95條 政府應訂定計畫,積極推動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相關作業,以處理蘭嶼地區現所貯放之低放射性廢棄物,相關推動計畫應依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訂定。
- 行政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核能發電有關之核子設施運轉維護所產生低放射性廢棄物之獨立減容、處理、包裝、運輸、中期貯存及最終處置。二、用過核子燃料再處理。三、用過核子燃料或其再處理所產生放射性廢棄物之包裝、運輸、中期貯存及最終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