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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低」開頭
低位發熱量
「低位發熱量」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行政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
第3條
低位發熱量
:又稱淨發熱量,指定量之固體或液體燃料,置於一大氣壓之定壓下燃燒,燃料燃燒生成之水分均維持在蒸氣狀態,其產生之熱量。
計算方式為高位發熱量扣除燃燒時水分生成蒸氣狀態時熱量之熱值。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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