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變更排放源達一定規模」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1. 事業變更排放源達一定規模:指事業於前項各款開發行為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後,變更原申請內容或審查結論應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且其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達百分之十以上者。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搜尋含「事業變更排放源達一定規模」的條文

相關名詞

名詞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