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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詞解釋
「事」開頭
事業變更排放源達一定規模
「事業變更排放源達一定規模」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行政
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
第2條
事業變更排放源達一定規模
:指事業於前項各款開發行為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後,變更原申請內容或審查結論應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且其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達百分之十以上者。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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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新設排放源達一定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