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新設排放源達一定規模」的法律定義
1 部法規-
事業新設排放源達一定規模:指事業申請以下開發行為許可,其開發行為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且涉及增加溫室氣體排放量者:
一、工廠之設立,且其溫室氣體年排放量達二點五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同一個名詞在不同法規中的定義可能不同,請以實際適用的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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