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電信工程人員」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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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61條 經營者應遴用符合規定資格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負責及監督電信設備之施工、維護及運用,並於施工日誌及維運日誌認可簽署。前項施工及維運日誌至少保存一年,主管機關派員查核時,經營者應提供之。
-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1條 經營者應遴用領有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資格證之人員,負責及監督通信網路之施工、維護及運用,並於施工日誌及維護日誌認可簽署。前項施工及維護日誌應至少保存一年,主管機關派員查核時,經營者應提供之。
- 行政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及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電信工程人員,係負責及監督電信事業電信設備之施工、維護及運用。本辦法所稱電信工程人員,係負責電信終端設備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信機線設備之施工或監督。
- 行政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及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管理辦法 第4條 高級電信工程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曾從事電信交換、電信傳輸、數據通信、電信電力或電信線路等工作滿一年以上能提出證明,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一)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自動控制工程、電力工程、控制工程、電子…
- 行政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及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管理辦法 第6條 電信事業應自行審核及遴用符合本辦法規定資格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並由其負責及監督電信設備之施工、維護及運用。從事電信終端設備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電信機線設備之業者,應自行審核及遴用符合本辦法規定資格之電信工程人員,並由其負責…
- 行政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及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管理辦法 第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業者不得遴用其為高級電信工程人員或電信工程人員: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二、原以考試及格資格取得高級電信工程人員或電信工程人員資格,經依考試法規定撤銷考試及格資格者。三、送交主管機關備查之高級…
- 行政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及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管理辦法 第8條 已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電信工程人員資格證者,其資格續予認定。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7條 …二、許可函及系統架構圖影本。三、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四、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證明文件。五、各機房設備配置圖及樓層平面配置圖。六、屬電信管制器材者須附主管機關核發之執照、架設許可證或登記證影本。七、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令規定…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25條 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之經營者,應遴用符合規定資格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負責及監督各項電信設備之施工、維護及運用。
-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60條 經營者應遴用符合規定資格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負責及監督電信設備之施工、維護及運用,並於施工日誌或維護日誌認可簽署。前項施工及維護日誌應至少保存一年,本會派員查核時,經營者應予提供。
- 行政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22條 本規則施行前,已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資格證者,其資格續予認定為甲級電信工程人員;已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電信工程人員資格證者,其資格續予認定為乙級電信工程人員。已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執照之電信工程業,其效期繼…
- 行政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及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管理辦法第四條所稱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或第五條所稱之電信工程人員,自本規則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均得替代乙或丙級通信技術(電信線路)或網路架設職類技術士資格之專任電信工程人員,受僱於電信…
- 行政電信法 第41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遴用符合規定資格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負責及監督電信設備之施工、維護及運用;第二類電信事業亦應按其電信設備設置情形,依規定遴用該人員為之。
- 行政電信法 第43條 …記、撤銷或廢止登記及管理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第四十一條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及第四項電信工程人員之資格取得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3條 經營者應遴用符合規定資格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負責及監督衛星通信網路之施工、維護及運用,並於施工日誌及維護日誌認可簽署。前項施工及維護日誌應至少保存一年,主管機關派員查核時,經營者應提供之。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7條 …取適當措施防止他人任意進入或使用固定地球電臺。二、負責運作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可隨時迅速到達固定地球電臺現場做必要之處置。三、遠端控制站應可監測及控制固定地球電臺之運作。四、固定地球電臺經檢測或通知有干擾合法通信時,遠端控…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2條 經營者應指派具備經驗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負責或監督固定地球電臺發射信號之運作。經營者使用之電功率應以滿足實際運用之需求為限,如有干擾發生時,經營者應降低功率或暫停其運作至改善為止。地球電臺發射頻率容許差度及大容許混附發射功…
- 行政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50條 …營者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其業務、財務、電信設備及高級電信工程人員等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為管理衛星通信業務之經營,得命經營者檢送下列報表,經營者應提供之:一、有關業務者。二、有關財務者。三、有關電…
- 行政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第20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遴用符合高級電信工程人員或擔任廣播電視有關技術之工程師五年以上之資格者為工程主管,並檢具其資歷表(如附件四),敘明學經歷等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