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應遴用符合規定資格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負責及監督衛星通信網路之施工、維護及運用,並於施工日誌及維護日誌認可簽署。
前項施工及維護日誌應至少保存一年,主管機關派員查核時,經營者應提供之。
本章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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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1條衛星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應在國內設置固定地球電臺及轉接設備,供其衛星通信網路與其他通信網路連接之用。
- 第32條衛星小型地球電臺網路經營者應在國內設置主控之固定地球電臺(主控地球電臺)及相關設備,供其衛星小型地球電臺網路之控制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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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5條經營者及其使用者設置之電信設備與其他公眾通信網路連接時,應符合下列條件:一、不致侵犯他人之通信秘密。二、維持適當之通信服…
- 第36條經營者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改善或限制其使用。
- 第37條固定地球電臺之運作,除小型地球電臺外,符合下列四種情形時,始得採遠端控制:一、已採取適當措施防止他人任意進入或使用固定地…
- 第38條經營者增設固定地球電臺時,應依第十七條之一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衛星固定地球電臺架設許可證。經營者變更固定地球電臺之設置地址…
- 第39條經營者之固定地球電臺,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可選用任一衛星系統組成衛星通信網路。衛星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經由衛星系統發射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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