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甲板」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 / 3 頁-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6條 …船舶之任何貨艙、隔艙或指定甲板範圍。指定甲板範圍指一般船舶之露天甲板或載運車輛船舶或渡船之車輛甲板被分配供放置放射性物質之區域。(三)空中運送時之任何航空器。二十二、運送狀況:指運送過程中可能遭遇之事故,依其嚴重程度可分…
- 行政小船管理規則 第9條 …乘客定額核定,依下列規定:一、除航行於內水,經航政機關核准於露天甲板搭載乘客者外,應依規定設置乘客艙室。下列處所不得作為乘客艙室:(一)船艏防碰艙壁以前處所。(二)艙室淨高未滿一百八十二公分之處所。但經航政機關認為在緊急…
- 行政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26條 …通往該區域內堰艙、壓載艙、貨艙櫃與其他空間之出入口應直接經由露天甲板。但二重底空間,已考慮其通風問題者,得經由貨泵室、泵室、深堰艙、管道或類似之空間出入。二、前款空間經由水平之開口、艙口或人孔出入者,其開口應具有足夠之尺…
- 行政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33條 …予減小。二、主甲板下之液貨管路,如在供其使用之艙櫃內裝有可由露天甲板操作之停止閥,並假定管路受損時其貨物確屬相容性者,該管得由供其使用之艙櫃通過並貫穿與其縱向或橫向鄰接之貨艙櫃、壓載艙櫃、空艙櫃、泵室或貨泵室之艙壁或共同…
- 行政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4條 …、轉駁與運送附表一貨物所需之控制設備,除泵室中者外,不應位於露天甲板以下。五、特定化學品另需增加之貨物轉駁控制規定,如附表一「O」欄所示。
- 行政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36條 …之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貨物區域外之管路,其裝置在露天甲板以上者,至少應在船內側七百六十毫米以上。該管路與貨物區域內液貨管路系統之接頭應有明顯標誌,並裝有關斷閥。在該位置之管路,並應設有可移式凸緣短管件及管口蓋…
- 行政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8條 …第二款之呼吸閥,在左列之操作情況下得准旁通之:一、通氣出口距露天甲板之高度不應低於四公尺。位於距前後船艛間通道田公尺範圍內之通氣口,其出口應較該通道高四公尺以上。二、裝設有經認可型式之高速通氣閥,能導引該揮發氣與空氣之混…
- 行政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7條 …口、貨物管路凸緣、貨閥或貨泵室之出入口與通風開口三公尺以內之露天甲板區域或靈天甲板上之半圍蔽空間,及在所在貨艙櫃上方露天甲板之貨物區域,包括在該貨艙櫃範圍內之所有壓載艙與堰艙,其寬為船舶全寬,前後加三公尺,高達甲板以上二…
- 行政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67條 …之含氧量在百分之二以下。(二十三)在裝載歧管與貨物操作有關之露天甲板管路及艙櫃蓋頂周圍之區域,應具有足夠容量之水霧噴灑系統以有效蔽護。該系統管路與噴嘴之佈置應能以每分鐘每平方公尺十公升均勻噴灑。該系統並應能在現場及在遠隔…
- 行政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19條 …應為水密。但經航政機關依第四條規定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十、露天甲板之舷牆形成井圍時,各舷洩水口平方公尺單位面積,應不低於該圍牆公尺長度之零點零三五倍之乘積值。舷牆之高度超過一.二公尺或未滿零點九公尺,則高度每增減零點一…
- 行政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55條 …與船上人員之安全,小船應具有下列防護設施:一、人員經常通行之露天甲板,其舷側應裝設堅固並有足夠高度之舷牆或欄桿。二、乘客可接進之舵鍊、舵索或舵柄應加蓋板等防止危險裝置。三、梯道之踏板應具有防滑措施。四、寬度超過一公尺之梯…
- 行政水翼船管理規則 第28條 …。三、露天部分之門、窗、風筒、緊急出入口道及其他艙口蓋。四、露天甲板、甲板室。五、機座。六、操舵及操縱系統之構件。七、各項裝備。八、其他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查驗者。水翼船船身進行定期查驗時,各鑲板及艙內地板覆物等,得不予拆…
-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18條 …客票,使用統艙之乘客。本規則所稱甲板乘客,指搭載於中甲板間或露天甲板上,無固定坐臥處之乘客。
-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22條 …機關或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以下簡稱驗船機構)認可,不得在露天甲板上搭載乘客。
-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50條 …,其航程需時未滿三小時者。二、其他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之露天甲板搭載乘客者。
-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54條 …驗船機構認可者,不在此限。乘客艙室正直上方之露天鋼甲板及搭載露天甲板乘客之鋼甲板,亦應依前項規定覆蓋之。但搭載甲板乘客之船舶,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得酌准放寬。
-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66條 航行熱帶地區之客船,其乘客艙室四周之船殼板或無敷蓋之露天甲板,應以適當之防熱材料防護之。
-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86條 …所占甲板面積不得少於零點八五平方公尺。前項用以搭載甲板乘客之露天甲板,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為必要時,應有適當之天蓬及遮蔭等設備。
-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140條 客船於駛離遮蔽水域前,應檢視各露天甲板之貨艙口、人孔、空氣管等,使保持緊密關閉情況。
- 行政氣墊船管理規則 第28條 …三、露天部分之門、窗、通風筒、緊急出入口道及其他艙口蓋。四、露天甲板、甲板室。五、機座。六、操舵及操縱系統之構件。七、各項裝備。八、其他經檢查人員認為必要查驗者。氣墊船船身進行定期查驗時,各鑲板及艙內地板覆物等得不予拆除…
- 行政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以控制貨物裝卸作業之空間。二十、貨艙櫃護蓋:指用以保護突出於露天甲板上之貨物圍護系統,避免其受損之保護結構,或用以確保甲板結構連續性與完整性者。二十一、貨艙櫃突頂:指貨艙櫃向上延伸之部分,當貨物圍護系統在甲板下方之情況下…
- 行政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20條 …久裝置時,則在貨物區域內應具有適當措施以與貨物管路隔離。七、露天甲板上貨物圍護系統之開口,應具有密封裝置。
- 行政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22條 船舶貨泵室與貨物壓縮機室之佈置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位於露天甲板上方之貨物區域內。但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特別許可者不在此限。二、經准許在最後貨艙空間後端或最前貨艙空間前端之露天甲板上方或下方設置時,第三條第十八款貨物區域…
- 行政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23條 船舶貨物控制室之佈置應符合左列規定:一、其位置應在露天甲板上方並得位於貨物區域內。如能符合左列條件,並得位於起居艙空間、服務空間或控制站內:(一)該控制室為氣體安全空間。(二)其進口如能符合第二十一條第四款之規定,該控制…
- 行政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24條 …通至氣體安全空間之出入口除依第二十五條設置有氣閘外,應位於距露天甲板上方至少二.四公尺之氣體安全區域內。
- 行政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36條 …曲。有關外部或內部壓力或兩者局部之影響亦應予考慮之。P4為在露天甲板上之壓力容器或部分壓力容器,其水頭壓力所生之外部壓力。在其他部位P4等於零。(三)靜及動負載之應力分析,依下列施行之:1.壓力容器之構材尺寸依前二目規定…
- 行政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64條 …應使水或雪侵入該系統之可能性減至最低程度。通氣管出口之高度在露天甲板上者不得低於船寬三分之一或六公尺中之較大者,並較工作區域與前後天橋高六公尺以上。十、貨艙櫃洩壓閥通氣管之出口位置,與通入起居艙空間、服務空間、控制站或其…
- 行政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77條 …之合格安全馬達。(四)具有防焰外殼之通用聽覺警報指示器。四、露天甲板上之區域,或在露天甲板上非圍蔽之空間,其距任何貨艙櫃出口、貨物管路凸緣、貨閥或通向貨泵室與貨物壓縮機室通風開口或出入口在三公尺以內者;或在貨物區域上方露…
- 行政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第82條 …間以後或在最前貨艙空間以前之堰艙、壓載艙或空艙空間上方之任何露天甲板,應以貨物區域論。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25條 本規則所稱乾舷甲板,指船舶最上層全通之露天甲板,其露天部分之所有開口,均設有永久關閉設施,其下方兩舷各開口亦均設有永久水密關閉設施者;若船舶之乾舷甲板並非連續,其自露天甲板較低部位所引與較高部位甲板平行之一假設線,得視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