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物資」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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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防部軍醫局處務規程 第7條 …導。九、軍醫裝備汰除及廢舊不適用物資處理作業之督導。十、國軍防疫物資籌補與庫儲管制之規劃及督導。十一、其他有關藥政管理事項。
  2. 行政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4條 …車客運業及民營鐵路運輸業,補貼其配合執行防疫措施需要所採購之防疫物資費用。七、國營鐵路運輸機構經管車站及站區旅運服務商業設施業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起至同年六月三十日止,補貼其每月租金及權利金(均未稅;不含開發…
  3. 行政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處務規程 第9條 …之規劃及推動。二、生物病原災害應變整備政策之規劃及推動。三、防疫物資整備政策之規劃及推動。四、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之規劃及推動。五、新興傳染病之研究發展。六、其他有關新興傳染病整備事項。
  4. 行政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處務規程 第18條 …測管理、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之運作及天然災害有關之防疫業務。四、防疫物資之儲備及管理。五、其他有關區管制中心事項。
  5. 行政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防疫物資,指本法第二十條所稱藥品、器材及防護裝備。各級主管機關為因應流行疫情與傳染病防治需要,應建立防疫物資安全儲備控管機制,其品項如附表。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庫存流通,得於不妨礙前項儲備之目的下,依本辦法之規定…
  6. 行政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 第3條 …等建立之有關資料庫,其類別區分如下:一、防疫人力資料庫。二、防疫物資資料庫。三、防疫設施資料庫。
  7. 行政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防疫物資安全儲備模式,以因應全國防疫需求及調節防疫物資需要,並應定期檢討之。地方主管機關應建立防疫物資安全儲備模式,以因應轄區內公共衛生及防疫需求,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8. 行政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 第6條 …因應傳染病大流行之隔離需要,應自行預估防治動員三十天所需求之防疫物資安全儲備量,並將計算基礎及參數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定。
  9. 行政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因應疫情防治需要,得調用地方主管機關儲備之防疫物資,調用總量以不超過地方主管機關儲備量二分之一為原則;地方主管機關不得拒絕。前項調用之防疫物資,應於六個月內,以新品歸還。
  10. 行政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 第8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政府機關、學校、機構、事業或團體,得無償撥用防疫物資供其使用:一、配合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傳染病防治工作者。二、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指定之工作者。中央主管機關於非流行疫情期間,得將標示有效期間逾三分…
  11. 行政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 第9條 …機關、學校、機構、團體或事業得向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調用防疫物資;地方主管機關應衡量疫情調度需求及機關安全儲備需要審酌受理調用量。前項申請,地方主管機關無法供應時,應將申請文件轉送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調用之防疫物資,…
  12. 行政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 第11條 依第七條及第九條規定應歸還防疫物資者,遇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屆期歸還時,應以書面向受理調用機關申請同意延緩歸還。未依前項規定申請延緩歸還或屆期未歸還者,受理調用機關應追償原調用物資重新購置之必要費用。但於流行疫情期間,經主管…
  13. 行政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 第12條 主管機關、經醫院評鑑合格之醫院及其他儲備防疫物資之機關,應指定專人管理防疫物資,並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通報其儲備狀況變動之相關資訊。
  14. 行政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 第14條 主管機關每年應就各級單位之防疫物資進行查核。查核發現缺失,應予輔導改善。相關機關(構)、團體、醫療機構應配合查核,不得有拒絕、虛報或隱匿情事。各級主管機關執行查核時,應於事前告知被查核者;執行時,該管人員應主動出示足資證…
  15. 行政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 第15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醫療機構儲備之防疫物資,應定期維護,並為必要之抽驗,已逾標示效期者,不得計入儲備量管理。各級主管機關對已逾標示效期之防疫物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物資之性質,以下列方式處理:一、留存供作教育訓練或研究用途…
  16. 行政傳染病防治法 第54條 …療器材、污染處理設施、運輸工具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防疫物資,並給予適當之補償。前項徵用、徵調作業程序、補償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7. 行政傳染病防治法 第55條 …中心成立期間,各級政府機關依指揮官之指示,對於事業徵用及配銷防疫物資之行為,得不受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商品標示法有關商品標示文字、標示方法及標示事項等規定之限制;各該事業受各級政府機關委託,依政府機關規定價格代售徵用或配…
  18. 行政傳染病防治法 第61條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對主管機關已開始徵用之防疫物資,有囤積居奇或哄抬物價之行為且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19. 行政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第2條 …、污染處理設施、車、船、航空器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防疫物資。前項被徵用財物如需連同徵調該操作人員時,適用本法第五十三條相關規定。
  20. 行政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 第3條 …五、醫院院內感染監視及預警系統。六、全民監視及預警系統。七、防疫物資監視及預警系統。八、人口密集機構監視及預警系統。九、症狀監視及預警系統。十、即時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十一、其他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
  21. 行政傳染病流行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 第11條 防疫物資監視及預警系統之辦理事項如下:一、經濟主管機關應掌握有關防疫物資之市場銷售情形,並將相關資料定期提供中央主管機關。二、地方主管機關應指派專人,監視其轄內各地區級以上醫院防疫物資之耗用情形。三、地方主管機關發現醫療…
  22. 行政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第5條 為生產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防疫物資,於必要時,各級政府機關得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之指示,徵用或調用其生產設備及原物料,並給予適當之補償。前項徵用、調用作業程序、補償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
  23. 行政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第6條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規定徵用或調用之防疫物資、生產設備及原物料,其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六十條及地方公產管理法規之限制。
  24. 行政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第12條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哄抬價格或無正當理由囤積而不應市銷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5. 行政學校衛生法 第13條 …校傳染病蔓延,各級主管機關得命其停課。並應協助學校備置適當之防疫物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