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第5條 法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5條 為生產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防疫物資,於必要時,各級政府機關得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之指示,徵用或調用其生產設備及原物料,並給予適當之補償。前項徵用、調用作業程序、補償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