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第2條 法規: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傳染病防治財物,指土地、工作物、建築物、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污染處理設施、車、船、航空器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防疫物資。前項被徵用財物如需連同徵調該操作人員時,適用本法第五十三條相關規定。 本條定義的名詞 傳染病防治財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