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用地」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1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1.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開發用地:係指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土地及其毗鄰地區之土地,經主管機關核定為土地開發之土地。二、土地開發:係指主管機關自行開發或與投資人合作開發開發用地,以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之不動產興闢事業。
  2.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7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各開發用地之興建前,應將用地範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或構想、建物設計指導原則(含捷運設施需求及設計)、開發時程及其他有關土地開發事項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3.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8條 開發用地內之捷運設施屬出入口、通風口或其他相關附屬設施等,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交由投資人興建,其建造成本由主管機關支付。
  4.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9條 …統路線、場、站土地及其毗鄰地區,申請劃定或變更為特定專用區。開發用地及前項特定專用區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應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
  5.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10條 大眾捷運系統開發用地屬公有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辦理有償撥用。
  6.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12條 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開發用地時,由主管機關擬定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該管市地重劃主管機關依平均地權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7.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13條 以區段徵收方式取得土地開發用地時,由主管機關擬定區段徵收計畫及徵收土地計畫書,送請該管區段徵收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辦理。
  8.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14條 開發用地由主管機關自行開發或公告徵求投資人合作開發之。主管機關與投資人合作開發者,其徵求投資人所需之甄選文件由執行機構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
  9. 行政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30條 若捷運系統工程建設因時程緊迫,執行機構於開發用地內,先行構築捷運設施,投資人於未來開發時,須償還因配合開發所增加之基本設計費及共構部分之細部設計費及施工費,但免計利息。
  10.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7條 …三、與捷運設施用地相鄰之街廓,而以地下道或陸橋相連通。第一項開發用地,主管機關得協調內政部或直轄巿政府調整當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區域土地使用管制。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及其毗鄰地區辦理開發所需之土地,得依有償撥用、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