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3條 法規: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開發用地:係指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土地及其毗鄰地區之土地,經主管機關核定為土地開發之土地。二、土地開發:係指主管機關自行開發或與投資人合作開發開發用地,以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之不動產興闢事業。 本條定義的名詞 開發用地 土地開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