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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第4條 …主管有關國家情報事項範圍內之人員。三、情報人員任用考試榜示後錄取人員。四、情報機關規劃任用之情報人員及情報協助人員;規劃任用之情報協助人員於必要時,始進行安全查核。五、派任、配屬或支援本機關,而有接觸本機關之國家機密、軍…
  2. 總統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28條 …事機密及國防秘密業務。情報機關得於情報人員任用考試榜示後,對錄取人員進行安全查核。錄取人員拒絕接受查核或查核未通過者,不予分配訓練或不予及格。情報機關對於規劃任用之情報人員應進行安全查核,拒絕接受查核或查核未通過者,不予…
  3. 行政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志願士兵甄選錄取人員接受基礎訓練期間之保險費,比照義務役士兵,由所屬要保機關全額負擔。保險費按自付部分、所屬要保機關補助部分或全額補助金額,分別計算,並以元為單位,不足一元部分,採四捨五入計算。被保險人在當月二日以後加保…
  4.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8條 招考兼採筆試及口試,經筆試錄取人員始得參加口試。招考成績以筆試分數占百分之七十,口試分數占百分之三十計算之。
  5. 司法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9條 各法院所需法官助理由各權責法院優先就遴選錄取人員名冊依序分配予各用人法院聘用;人數不足時,再就招考錄取人員成績順序依序分配。未獲分配者,列為候用名冊,候用期間由各權責法院自行訂定。各用人法院遇有法官助理出缺時,得向各該權…
  6.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7條 招考兼採筆試及口試,經筆試錄取人員始得參加口試。招考成績以筆試分數占百分之七十,口試分數占百分之三十計算之。
  7.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與智慧財產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8條 …各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所需法官助理,由各用人法院優先就遴選錄取人員名冊依序聘用;人數不足時,再就招考錄取人員成績順序依序聘用。未經聘用者,列為候用名冊,候用期間由各用人法院自行訂定。各用人法院遇有法官助理出缺時,得由候…
  8.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7條 招考兼採筆試及口試,經筆試錄取人員始得參加口試。招考成績以筆試分數占百分之七十,口試分數占百分之三十計算之。
  9. 司法懲戒法院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 第8條 懲戒法院所需法官助理,由懲戒法院優先就遴選錄取人員名冊依序聘用;人數不足時,再就招考錄取人員成績順序依序聘用。未經聘用者,列為候用名冊,候用期間由懲戒法院自行訂定。懲戒法院遇有法官助理出缺時,得由候用名冊中聘用適當人員。…
  10.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27條 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應接受司法官學習、訓練,以完成其考試資格。前項人員之訓練,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及行政院設訓練委員會決定其訓練方針、訓練計畫及其他有關訓練重要事項,交由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執行。訓練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除最…
  11. 考試考選部處務規程 第12條 …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高等考試引水人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或學習事項。前項各科職掌,必要時得由長官視情況臨時調整;未列舉事項得由長官依職權交辦。
  12. 考試考選部處務規程 第22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訓練委員會,辦理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或學習之政策、法規、計畫及其他相關事項之研議、審議;部長兼任主任委員,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若干人,由部長就部內高、中級職員派兼之。
  13. 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訓練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考選部為辦理各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或學習,設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訓練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下列事項:一、有關訓練或學習政策之研議。二、有關訓練或學習法規之研議。三、有關訓練或學習計畫之審議。四、…
  14. 考試著作發明審查規則 第14條 考試錄取人員所送審之著作或發明,應送國家圖書館公開陳列。
  15.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3條 公務人員之考試,應依用人機關年度任用需求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依序分配訓練。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由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配訓練。…
  16.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4條 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二、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二年;進修…
  17.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5條 正額錄取人員除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依前條保留錄取資格者,於保留原因消滅後或保留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應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申請…
  18.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4條 …試等級、類科、人數等用人需求核實者。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正額錄取人員,指榜示錄取人員中依成績高低算至分發機關提報之用人需求人數,如算至需求人數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者,皆視為正額錄取人員。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增額錄取人員…
  19.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服兵役,指正額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前,依兵役法服法定役役期尚未屆滿或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士)官服務期間尚未屆滿,繳有證明者。本法第四條第二款所稱進修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指正額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前,修讀公…
  20.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第五條第三項所稱申請延後分配訓練,指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於接獲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通知後,應於規定時間內檢具足資證明文件,向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申…
  21.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滿成績及格者,發給證書,依序分發任用,指考選部於榜示後將正額錄取人員履歷清冊等相關資料函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錄取人員訓練,正額錄取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22. 考試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規則 第7條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按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前項錄取標準,應經典試委員會決議之。
  23. 考試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規則 第8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分發任用。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第一項…
  24.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 第6條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各等考試均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筆試成績之計算,二、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
  25.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 第9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依序分發任用。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舉行之本考試…
  26.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 第9條 …求,決定筆試錄取名額,並得酌定筆試備取名額參加體能測驗。筆試錄取人員經體能測驗及格之人數不足需用名額及增額錄取需求時,由體能測驗及格之筆試備取人員,依考試總成績高低順序遞補。應考人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體能測驗未達及格標…
  27.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 第10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應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施以訓練。本考試三等、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錄取人員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應達六十字,五等考試錄事類科錄取人員每分鐘應達四十字,訓練期滿時,經實務訓練機關測驗未達合格標準…
  28.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 第10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司法院或法務部依次派用。前項之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29.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規則 第6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本考試及格,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依相關規定分發任用。
  30.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規則 第9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本考試及格,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依相關規定分發任用。本考試飛航管制與航空通信科別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通過航空英語能力檢定;飛航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