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27條 法規: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三章 訓練及進修 第27條 司法官考試錄取人員,應接受司法官學習、訓練,以完成其考試資格。前項人員之訓練,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及行政院設訓練委員會決定其訓練方針、訓練計畫及其他有關訓練重要事項,交由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執行。訓練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除最高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及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為當然委員兼副召集人外,其餘委員九人,由司法院、考試院、行政院各指定三人充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