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航港口」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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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2條 依本辦法試辦通航之港口,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指定為離島兩岸通航港口後,公告之。
  2.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3條 中華民國船舶或大陸船舶經申請許可,得航行於離島兩岸通航港口與經交通部核定之大陸地區港口間;外國籍船舶經特許者,亦同。大陸船舶入出離島兩岸通航港口及在港口停泊期間應遵行之相關事項,得由交通部或有關機關另定之。
  3.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4條 經營離島兩岸通航港口與大陸地區港口間之定期固定航線業務者,應檢附申請書、營運計畫及相關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許可後,始得航行。大陸地區之船舶運送業應委託在臺灣地區船務代理業,申請前項許可。第一項許可期間,以二年為限,並得於…
  4.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5條 …營前條業務以外之不定期航線業務者,應逐船逐航次專案向離島兩岸通航港口之航政機關申請許可,始得航行。
  5.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7條 船舶入出離島兩岸通航港口,應依指定之航道航行。前項航行航道,由交通部會同相關機關劃設,並公告及刊登政府公報。船舶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得廢止其航行許可,並按其情節,得對所屬船舶所有人申請船舶航行案件,不予許可。
  6.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8條 船舶入出離島兩岸通航港口,應開啟國際海事通信頻道,並依交通部規定,於一定期限內裝設船位自動回報系統或電子識別裝置。
  7.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9條 船舶入出離島兩岸通航港口,港務及棧埠管理相關業務,應依各該港口港務及棧埠管理規定辦理。
  8.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16條 …行之船舶服務之船員或服務於船舶之人員,因航行任務抵達離島兩岸通航港口,須離開港區臨時停留者,得由所屬之船舶運送業者在金門、馬祖或澎湖之船務代理業者,向服務站代申請臨時停留許可證,並經查驗後進入金門、馬祖或澎湖,停留期間不…
  9.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25條 …湖私運、報運貨物進出口之查緝,依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離島兩岸通航港口,就通航事項,準用通商口岸之規定。
  10.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30條 我國軍艦進出離島兩岸通航港口港區,由地區軍事機關負責管制;如遇緊急狀況時,有優先進出及繫泊之權利。軍用物資之港口勤務作業及船席指泊,由地區軍事機關及部隊分配船席辦理及清運。國軍各軍事機關及部隊為辦理前二項事務,得協調地區…
  11. 行政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31條 …全防護、警衛、商品檢驗等業務與相關之管理事項,得設置離島兩岸通航港口檢查協調中心;其設置要點,由交通部另定之。
  12. 行政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第43條 …書擔任國內航線總噸位未滿三千之客貨船、航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通航港口間距離三百浬以內總噸位未滿三千之客貨船船長或輪機長職務,具最近五年內至少一年海勤資歷者,申領二等船長或二等輪機長適任證書,得免附船上訓練紀錄簿。
  13.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條 …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經許可得從事臺灣地區或離島兩岸通航港口與大陸地區間海上載客直接運輸之船舶。七、查驗漁港:指金門、馬祖地區近海漁船船主自行以原僱用漁船接駁大陸船員得停泊之金門、馬祖地區漁港。八、通航港口:指依…
  14.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8條 …辦理:一、以直航客船接駁者,應持大通證及來臺許可文件正本進入通航港口。二、以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原僱用漁船接駁者,應持登輪證件正本進入查驗漁港。前項通航港口或查驗漁港所在地海岸巡防機關蒐集大陸船員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及身分查…
  15. 行政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5條 仲介機構接受漁船船主委託,接送大陸船員往返通航港口或查驗漁港至暫置場所,應檢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僱用漁船船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接駁許可:一、受託接駁來臺大陸船員至暫置場所名冊。二、受託送返大陸船員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