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8條 法規: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通用法規目 第8條 船舶入出離島兩岸通航港口,應開啟國際海事通信頻道,並依交通部規定,於一定期限內裝設船位自動回報系統或電子識別裝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