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第5條 法規: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通用法規目 第5條 經營前條業務以外之不定期航線業務者,應逐船逐航次專案向離島兩岸通航港口之航政機關申請許可,始得航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