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輻射強度」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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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6條 …予單一盛裝可分裂物質之包件、外包裝或貨櫃之單一數值。二十七、輻射強度:指以相當於每小時若干毫西弗劑量率表示之輻射場強度。二十八、最大正常操作壓力:指在運送過程中,處於相當於運送環境之溫度及日照下,且無通風,無輔助系統予以…
  2.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21條 包件及外包裝應按其運送指數及表面輻射強度,依附件六之規定予以分類。運送時應遵守附件六中標示、標誌及標示牌之規定。
  3.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42條 …一所規定之限值。三、在例行運送狀況下,運送工具外表面任一點之輻射強度不得大於每小時二毫西弗;距外表面二公尺處不得大於每小時○.一毫西弗。專用運送不受前項第一款運送指數總和之限制。
  4.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44條 …裝除以專用運送,或作專案核定運送外,其外表面上之任一點,最大輻射強度不得大於每小時二毫西弗。
  5.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45條 以專用運送之包件,其外表面上任一點之最大輻射強度,不得大於每小時十毫西弗。
  6.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50條 微量包件應符合附件三中第陸項之相關規定,且其外表面任一點之輻射強度不得大於每小時五微西弗。
  7.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53條 …包件、物體、物體之集合,在無屏蔽情況下,距其外表面三公尺處之輻射強度,不得大於每小時十毫西弗。
  8.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60條 …,應限制對該包件之接近。輻射防護人員應儘速偵測、評估其污染及輻射強度。偵測範圍應包括包件、運送工具、裝貨卸貨地區,必要時並應包含同一運送工具之其他物品,並應採取保護人員健康之其他措施以減少因該項包件損壞或洩漏導致之後果。
  9.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63條 …污,使其非固著污染低於附表十三規定之限值,且其表面固著污染之輻射強度小於每小時五微西弗,始可再使用。
  10.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69條 裝載託運物品之車輛為專用者,其輻射強度應受下列規定之限制:一、車輛備有車廂,在運送中可阻止人員接近車廂內部;車輛內部之包件或外包裝,於運送中能保持固定;且在運送途中無裝卸操作時,則每一包件或外包裝外表面任一點,不得超過每…
  11.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70條 …足前條第一款之各種限制,則每一包件或外包裝外表面上任一點,其輻射強度不得超過每小時二毫西弗,運送指數不得超過十。
  12.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71條 …助手外,非經核准,不得載乘其他人員。前項車輛核定載人座位,其輻射強度不得超過每小時○.○二毫西弗。但配戴個人偵測設備之人員,不在此限。
  13.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73條 表面輻射強度大於每小時二毫西弗之包件、外包裝,除經專案核定或依第六十九條規定裝載於專用車輛上,且運送中不自車輛上卸下時,得隨同車輛以船舶運送外,餘均不得以船舶運送。
  14.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78條 表面輻射強度大於每小時二毫西弗之包件,除經專案核定者外,不得空中運送。
  15. 行政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56條 …統及其相關吊運之區域,應有適當之系統以執行下列功能:一、偵測輻射強度及偵測可能導致熱移除功能喪失之情況。二、啟動適當之安全設備。
  16.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8條 設施經營者應確保其輻射作業對輻射工作場所以外地區造成之輻射強度與水中、空氣中及污水下水道中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濃度,不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前項污水下水道不包括設施經營者擁有或營運之污水處理設施、腐化槽及過濾池。
  17. 行政游離輻射防護法 第13條 …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二、輻射工作場所以外地區之輻射強度或其水中、空氣中或污水下水道中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濃度超過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者。本款污水下水道不包括設施經營者擁有或營運之污水處理設施、腐化槽及過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