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第56條 法規: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56條 核子燃料貯存與放射性廢棄物系統及其相關吊運之區域,應有適當之系統以執行下列功能:一、偵測輻射強度及偵測可能導致熱移除功能喪失之情況。二、啟動適當之安全設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