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重估價值」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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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2條 …價值分別減除歷年提列之耗竭或攤折額後之餘額為帳面金額。十一、資產重估價值:指營利事業固定資產、遞耗資產或無形資產在重估價以後之價值;其內容包括下列二部分:(一)帳面金額。(二)重估差價:指重估價值減除帳面金額後之差額。十…
-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8條 營利事業各項資產重估價值,應分別按下列公式重估計算之:一、(取得價值-累計折舊、累計耗竭或累計攤折)x(重估年度物價指數/取得資產年度物價指數)=資產重估價值。二、營利事業之資產,曾於以往年度辦理重估價者:(上次重估價值…
-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9條 …之二十五,依本辦法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時,以前條第一款公式計算資產重估價值。
-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31條 …估價審定通知書時,應以營利事業原申報或改正申報數額,視為審定資產重估價值。
-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32條 …請複審。但對於依第三十一條規定以原申報或改正申報數額視為審定資產重估價值者,不得申請複審。
-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35條 營利事業不服審定資產重估價值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期間,仍應以原審定之資產重估價值計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36條 營利事業應根據審定資產重估價值,自重估年度終了日之次日起調整原資產項目,並將重估差價,記入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項目。前項未實現重估增值,免予計入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該資產於重估後發生轉讓、滅失或報廢情事者,應於…
- 行政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38條 營利事業如對審定之資產重估價值不服而申請複審或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者,仍應按原審定之資產重估價值調整,俟複審、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應予變更後,再按確定之數額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