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38條 法規: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五章 會計處理 第38條 營利事業如對審定之資產重估價值不服而申請複審或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者,仍應按原審定之資產重估價值調整,俟複審、訴願或行政訴訟確定應予變更後,再按確定之數額更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