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36條 法規: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五章 會計處理 第36條 營利事業應根據審定資產重估價值,自重估年度終了日之次日起調整原資產項目,並將重估差價,記入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項目。前項未實現重估增值,免予計入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該資產於重估後發生轉讓、滅失或報廢情事者,應於轉讓、滅失或報廢年度,轉列為營業外收入或損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