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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資源再生綠色產品,指使用一定比例以上之回收料作為物料,且其生產階段符合省能資源、少污染,具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並依本辦法審查通過之產品。前項所稱回收料包括依廢棄物清理法、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相關規定為可再利…
  2. 行政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 第3條 為認定資源再生綠色產品,本部應審查下列事項:一、申請者資格。二、申請者於申請日前一年內未受環保機關重大處分之情形。三、產品符合資源再生綠色產品之認定規格及相關標準。四、產品品質及安全性。五、其他重要事項。
  3. 行政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 第5條 資源再生綠色產品之認定規格如附表,其內容包括產品類別、回收料來源、認定標準、檢測及計算方法。前項附表修正涉及資源再生綠色產品認定規格變更或廢止者,自發布日後二個月施行。
  4. 行政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 第7條 …文件之總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經第二項實質審查後,本部應召開資源再生綠色產品認定審議會進行審議。
  5. 行政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 第8條 經依前條審查通過者,本部應授予申請者資源再生綠色產品證書(以下簡稱證書);其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廠商名稱。二、廠商所在地。三、負責人姓名。四、產品名稱及型號。五、證書編號。六、證書有效期限。
  6. 行政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 第9條 資源再生綠色產品認定規格變更或廢止者,原證書有效期限仍未屆滿者,得繼續使用至期限屆滿時止。
  7. 行政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 第13條 …月至六個月期間,檢具原核發之證書、申請資格證明文件、產品符合資源再生綠色產品認定規格之證明文件及產品產量與銷售量資料向本部提出展延申請;展延期間為三年,並得多次展延;逾期應重新申請。
  8. 行政經濟部資源再生綠色產品審查認定辦法 第16條 …廠商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十日前,彙整前三個月販售資源再生綠色產品之項目、數量及其他相關資料,送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