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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貨品進口救濟案件,指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申請產業受害之調查及進口救濟之案件。前項案件產業受害之成立,指該案件貨品輸入數量增加,或相對於國內生產量為增加,導致國內生產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之產業,受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
  2. 行政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4條 經經濟部依本辦法認定產業受害成立之貨品進口救濟案件,得採下列救濟措施:一、調整關稅。二、設定輸入配額。三、提供融資保證、技術研發補助,輔導轉業、職業訓練或其他調整措施或協助。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措施,不得同時採行。第一項第…
  3. 行政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6條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經濟部得依有關主管機關、受害國內產業、受害國內產業所屬公會、工會或相關團體之申請,交由委員會進行調查。
  4. 行政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8條 申請人提出貨品進口救濟案件,應檢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資料,向經濟部為之:一、符合第六條規定資格情形。二、輸入貨品說明:(一)貨品名稱、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稅則號別、品質、規格、用途及其他特徵。(二)貨品輸出…
  5. 行政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9條 經濟部對於貨品進口救濟案件之申請,除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駁回外,應於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提交委員會審議是否進行調查。但申請人補正所需時間,不計入三十日期限:一、申請人不具備第六條規定資格者。二、不符合前條第一項…
  6. 行政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10條 委員會為調查貨品進口救濟案件,應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或二人負責辦理,並得視調查案件之需要,邀集有關機關派員或由主任委員專案遴聘業務相關之學者、專家協助調查。
  7. 行政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11條 委員會對貨品進口救濟案件進行調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審查申請人及利害關係人所提之資料,並得派員實地調查訪問,必要時得要求另提供相關資料。二、舉行聽證。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應依委員會之要求提供資料,其未提供資料者,委員…
  8. 行政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17條 委員會於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調查完成時,應召開委員會會議為產業受害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前項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9. 行政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20條 委員會對於貨品進口救濟案件為產業受害成立或不成立之決議,應製作決議書,於決議後十五日內將調查報告及決議書提報經濟部,由經濟部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並公告之。其為產業受害成立之決議,委員會應於決議之日起三十日…
  10. 行政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23條 實施進口救濟措施,應斟酌各該貨品進口救濟案件對國家經濟利益、消費者權益及相關產業所造成之影響,並以彌補或防止產業因進口所受損害之範圍為限。其實施期間,不得逾四年。
  11. 行政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26-18條 前條措施之實施,應斟酌各該貨品進口救濟案件對國家經濟利益、消費者權益及相關產業所造成之影響,並以彌補或防止產業因進口所受損害之範圍為限;其實施期間,不得逾一年。
  12. 行政貿易法 第18條 …進口救濟案件之處理辦法,由經濟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主管機關對貨品進口救濟案件實施進口救濟措施者,期滿後二年內不得再實施進口救濟措施;其救濟措施期間超過二年者,從其期間。符合下列規定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對同一貨…
  13. 行政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 第22條 …貿委會進行有無損害我國產業之調查時,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準用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十條至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