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三章 產業受害之調查 第17條 貿易署於正式舉行聽證之前得先召開程序會議,決定發言順序、發言時間及其他相關事項。聽證由審議會召集人依第十二條指定之主辦委員主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