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二章 申請 第11條 經濟部對於貨品進口救濟案件之申請,除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駁回外,應於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交審議會審議是否進行調查。但申請人補正所需時間,不計入三十日期限:一、申請人不具備第三條規定資格。二、不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而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經濟部決定進行或不進行調查之案件,應即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並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