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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第2條 …全設施之開發。十二、博物館、運動場館設施之開發。十三、醫院、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之開發。十四、公園、廣場之開發。十五、工廠之開發、園區之開發。十六、地面型太陽光電設施(不含水域空間)、綜合區或大型購物…
  2.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3條 …集會堂、殯儀館。八、醫院、診所、療養院、孤兒院、養老院、產後護理機構、感化院。九、銀行、合作社、郵局、電信公司營業所、自來水營業所、瓦斯公司營業所、行政機關、證券交易場所。十、幼兒園(含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學校…
  3. 行政衛生福利部處務規程 第9條 …二、護理、助產人員執業環境、制度與品質促進之規劃及推動。三、護理機構管理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四、原住民族地區醫事人力與服務體系之發展及推動。五、離島地區醫事人力與服務體系之發展及推動。六、身心障礙鑑定與醫療…
  4. 行政助產人員法 第12條 …員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助產機構、醫療機構、產後護理機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急救、執業機構間之支援、應邀出外執行業務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5. 行政離島開業醫事機構與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獎勵及輔導辦法 第4條 …二十萬元以下。三、藥品:新臺幣十萬元以下。四、醫療器材或居家護理機構設備: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前項獎勵,每一機構以補助一次為限。第一項各款費用獎勵之金額,合計不得逾新臺幣五十萬元。已依其他法令規定領有第一項各款獎勵項目之…
  6. 行政護理人員法 第12條 護理人員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急救、執業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7. 行政護理人員法 第14條 …,因應連續性醫療照護之需求,並發揮護理人員之執業功能,得設置護理機構。
  8. 行政護理人員法 第16條 護理機構之設置或擴充,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申請人之資格、審查程序與基準、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護理機構之分類及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9. 行政護理人員法 第17條 護理機構之開業,應依左列規定,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一、公立護理機構:由其代表人為申請人。二、財團法人護理機構:由該法人為申請人。三、私立護理機構:由個人設置者,以資深護理人員為申請…
  10. 行政護理人員法 第18條 護理機構名稱之使用或變更,應以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非護理機構不得使用護理機構或類似護理機構之名稱。
  11. 行政護理人員法 第18-1條 護理機構廣告,其內容以左列事項為限:一、護理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二、負責護理人員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護理人員證書及執業執照字號。三、業務項目及執業時間。四、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
  12. 行政護理人員法 第18-2條 護理機構不得使用下列名稱:一、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他人已登記使用之護理機構名稱。二、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區域內,與被廢止開業執照未滿一年或受停業處分之護理機構相同或類似之名稱。三、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
  13. 行政護理人員法 第19條 護理機構應置負責資深護理人員一人,對其機構護理業務,負督導責任,其資格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私立護理機構由前項資深護理人員設置者,以其申請人為負責人。
  14. 行政護理人員法 第19-1條 護理機構負責護理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應指定合於負責人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一個月者,應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前項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
  15. 行政護理人員法 第20條 護理機構應與鄰近醫院訂定轉介關係之契約。前項醫院以經主管機關依法評鑑合格者為限。第一項契約終止、解除或內容有變更時,應另訂新約,並於契約終止、解除或內容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新約,向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報備。
  16. 行政護理人員法 第21條 護理機構之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但公立護理機構之收費標準,由該管主管機關分別核定。護理機構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額收費。
  17. 行政護理人員法 第22條 護理機構停業、歇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護理機構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
  18. 行政護理人員法 第23條 護理機構應依法令規定或依主管機關之通知,提出報告,並接受主管機關對其人員配置、設備、收費、作業、衛生、安全、紀錄等之檢查及資料蒐集。
  19. 行政護理人員法 第23-1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護理機構評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護理機構業務,應定期實施督導考核。護理機構對前項評鑑及督導考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一項之評鑑、督導考核,必要時,得委託相關機構或團體辦理。
  20. 行政護理人員法 第23-2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護理機構評鑑,應將各機構評鑑之結果、有效期間及類別等事項公告之。護理機構於評鑑合格有效期間內,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其違反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調降其評鑑合…
  21. 行政護理人員法 第28條 除依前條規定外,護理人員或護理機構及其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非依法、或經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者,不得洩漏。
  22. 行政護理人員法 第29條 護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開業執照:一、容留未具護理人員資格者擅自執行護理業務。二、從事有傷風化或危害人體健康等不正當業務。三、超收費用經查屬實,而未依限將超收部…
  23. 行政護理人員法 第31條 護理機構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吊扣其負責護理人員證書二年。
  24. 行政護理人員法 第31-2條 護理機構依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接受評鑑,經評鑑不合格者,除違反依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設置標準,依前條規定處罰外,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其屬收住式護理機構,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他護理機構,處新臺…
  25. 行政護理人員法 第34條 護理機構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其負責護理人員於一年內不得申請設置護理機構。
  26. 行政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 第5條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設置或擴充護理機構,應檢具下列文件:一、設置或擴充計畫書,包括申請人、護理機構名稱、建築地址、設置類別、設立床數、基地面積、建築面積、人員配置、設立進度、經費概算、擬定開業日期及其他依護…
  27. 行政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 第6條 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設置或擴充護理機構,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公立護理機構或私立護理機構:(一)設置或擴充後之規模在九十九床以下者,由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二)設置或擴充後之規模在一百床以上,或…
  28. 行政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 第7條 護理機構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開業,應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書件,並繳納開業執照費,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護理機構平面簡圖,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用途說明及總面積。二、主管機關許可設置或擴充…
  29. 行政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本法第十七條所定護理機構核准登記事項如下:一、名稱、地址及開業執照字號。二、申請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住址;申請人為法人者,其名稱、事務所所在地及其代表人姓名。三、負責護理人員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30. 行政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本法第十八條所定護理機構名稱之使用或變更,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護理機構,應依護理機構之分類標明其名稱。二、醫療機構附設之護理機構,應冠以醫療機構名稱,並加註附設字樣。三、財團法人護理機構,應冠以財團法人字樣。四、依本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