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託運物品」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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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鐵路法 第50條 旅客或託運人託運物品,得依鐵路機構規定申報保償額,並繳納保費。
  2. 行政鐵路運送規則 第33條 託運人託運物品時,應按其包裹或貨物之種類、性質、重量、運送距離等予以適當包裝;其因包裝不當,致物品有損壞或遺失之虞時,鐵路機構得拒絕受理託運。
  3. 行政鐵路運送規則 第34條 託運人於託運物品時,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申報之保償額,如超過包裹或貨物交付期間屆滿日到達地市價與因未交付而使託運人或受貨人蒙受其他損害之合計額時,該超過部分之保償額無效,超收之保費,不予退還。
  4.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5條 …用本規則:一、放射性物質小於附表七規定之活度濃度豁免管制量或託運物品之總活度豁免管制量。二、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放射性物質生產、使用或貯存場所範圍內之運送。三、放射性物質屬運送之載具整體中之一部分者。四、因醫療所需已植入或注…
  5.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6條 …部容積在三立方公尺以下。其他尺寸之貨櫃均視為大型貨櫃。十八、託運物品:指由託運人委託運送之包件或裝載之放射性物質。十九、交運:指託運物品自其起點至終點之特定運送。二十、運送人:指放射性物質運送過程中所有承攬或自行運送之個…
  6.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38條 以專用運送之託運物品,若其安排僅由託運人負責處理,且不違反其他規定時,可與其他貨物一同載運。
  7.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43條 託運物品除以專用運送外,其他個別包件或外包裝之運送指數均不得超過十。運送指數在十以上或核臨界安全指數在五十以上之包件或外包裝,應以專用運送為之。
  8.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48條 …最小尺寸在十公分以上者。對未包裝之物質,裝載於單一運送工具上託運物品,亦不得大於十五公克。二、包件含有均勻含氫可分裂物質溶液或混合物,且符合附表十二中所列狀況者。對未包裝之上項物質,其數量限制應依附表十二裝載於單一運送工…
  9.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67條 …路車輛,裝載放射性物質包件、外包裝、罐槽、貨櫃,或裝載專用之託運物品,其鐵路車輛兩側,或道路車輛兩側及後側均應分別顯示圖六所示之標誌。車輛兩側無圍欄者,標誌可直接固定於載運容器上。載運容器如為體積龐大之罐槽或貨櫃,其標誌…
  10.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68條 …(見附件一)或第一類表面污染物體(見附件二)者,或專用車輛之託運物品係已包裝且屬於同一聯合國編號(見附表十四)之放射性物質,則該編號應以高度在六.五公分以上之黑色阿拉伯數字顯示於圖六標誌下半部白色底上,或使用圖七所示之標…
  11.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69條 裝載託運物品之車輛為專用者,其輻射強度應受下列規定之限制:一、車輛備有車廂,在運送中可阻止人員接近車廂內部;車輛內部之包件或外包裝,於運送中能保持固定;且在運送途中無裝卸操作時,則每一包件或外包裝外表面任一點,不得超過每…
  12.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74條 以特殊用途之船舶運送託運物品,由於其設計特性或因包租等原因而供裝載放射性物質時,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不受第四十二條規定之限制:一、備有經船舶註冊國主管機關核准之交運輻射防護計畫。為國際間運送者,應經停靠各港口有關主管機關之…
  13.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76條 乙(M)型包件(見附件三)及在專用下之託運物品,不得用客運航空器運送。
  14.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79條 …。四、包件外表面應書寫託運人姓名、地址,並要求在無法投遞時將託運物品退回。五、包件內包裝上亦應寫明託運人之姓名、地址及託運物品之內容。
  15.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83條 託運物品為第一類低比活度物質(見附件一)時,得不受前二條規定之限制。
  16.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84條 …同運送指數與核臨界安全指數之各類包件,得混合貯存。專案核定之託運物品,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混合貯存。
  17.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87條 …試驗及其結果之說明,或能符合本規則各項適用規定之證明。四、在託運物品中使用特殊型式放射性物質或低擴散性放射性物質時,任何計劃之交運前之作業。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前項低擴散放射性物質自國外輸入者:其設計應依前項規定…
  18.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92條 …業之申請書,應檢附下列資料:一、申請核准之交運起訖日期。二、託運物品之確實內容,預期之運送方式,運送工具之型式,預定之路徑。三、主管機關對該申請運送包件設計核准文件中規定之特別注意事項,及如何實施特別管理或操作控制等之詳…
  19.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93條 專案核定之交運應提出申請,其申請書應檢附下列資料:一、託運物品不能完全遵守本規則中有關規定及其原因之說明。二、運送中為彌補前款缺失而應採行之任何特別注意事項、特別管理或操作管制。三、意外事故緊急處理計畫。四、其他經主管機…
  20. 行政民法 第632條 託運物品應於約定期間內運送之。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應於相當期間內運送之。前項所稱相當期間之決定,應顧及各該運送之特殊情形。
  21. 行政民法 第661條 承攬運送人,對於託運物品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但能證明其於物品之接收保管、運送人之選定、在目的地之交付,及其他與承攬運送有關之事項,未怠於注意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