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1條鐵路機構經營物品運送者,託運人得將包裹及貨物於鐵路機構指定場站託運。前項指定場站,應由鐵路機構公告實施,並報交通部鐵道局…
- 第32條鐵路機構對於運送物與託運單之記載內容是否相符有疑義時,得經託運人同意檢驗之。託運人不同意時,鐵路機構得不辦理運送。檢驗結…
- 第34條託運人於託運物品時,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申報之保償額,如超過包裹或貨物交付期間屆滿日到達地市價與因未交付而使託運人或受貨人…
- 第35條下列物品,應以貴重物品託運:一、金幣、銀幣、紙幣、印花稅票、郵票、公債票、股票、債券、禮券等有價證券。二、金、銀、白金等…
- 第36條鐵路機構所收之運費、雜費或其他費用,因誤算或其他事由溢收時,應即退還託運人,不足時補收之。
- 第37條鐵路機構得辦理運送物之接取及送交;其辦理接送之車站、接送區域及接送費,依鐵路機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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