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92條 法規: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原子能目 第四章 核准作業規定 第92條 申請前條交運作業之申請書,應檢附下列資料:一、申請核准之交運起訖日期。二、託運物品之確實內容,預期之運送方式,運送工具之型式,預定之路徑。三、主管機關對該申請運送包件設計核准文件中規定之特別注意事項,及如何實施特別管理或操作控制等之詳細說明。四、意外事故緊急處理計畫。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