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人員」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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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16條 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人員,曾任行政機關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除依法令限制不得轉調者外,於相互轉任性質程度相當職務時,得依規定採計提敘官、職等級;其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2.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二等及三等考試。五、交通事業人員高員級考試。本法第十六條所稱行政機關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於相互轉任時,得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之辦法,由銓敘部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擬訂,報請考試院核定之。
  3. 考試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甄審辦法 第3條 …十分(甲等)、一年列七十分(乙等)以上,操行優良者。二、交通行政機關人員具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及格或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關系所畢業,並符合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三條第一款應簡任升官等考試資格或已…
  4. 考試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甄審辦法 第4條 …十分(甲等)、一年列七十分(乙等)以上,操行優良者。二、交通行政機關人員任簡任或具法定任用資格任相當簡任職務滿五年,並具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及格或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關系所畢業,最近三年考績(成…
  5. 考試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甄審辦法 第6條 …業機構升資甄審委員會初審,交通部升資甄審委員會復審。三、交通行政機關人員及一般行政機關人員應資位之甄審,由用人事業機構函請現職服務機關填具升資甄審評分表,逕報交通部升資甄審委員會辦理,不受初審之限制。前項升資甄審名冊如附…
  6. 考試交通事業人員升資甄審辦法 第8條 …請升資甄審當年一月一日起,按原敘薪級改敘晉升資位之薪級。交通行政機關人員及一般行政機關人員經資位甄審合格取得資位者,自到職之日起,改敘擬任職務資位之最低薪級,曾任與該資位等級相當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得分別適用或準用交通事…
  7. 考試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 第2條 曾任行政機關人員或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具有高等考試、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及格之資格者(以下簡稱轉任人員),其轉任前服務成績優良任職年資得予採計。其採計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應從其規定外,依本辦法行之。轉任行政機關職…
  8. 考試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機關人員」,係指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各級政府行政機關組織法規中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文職人員;所稱「公立學校教育人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校長、教師及職員;所稱「公營事業人員」…
  9. 考試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 第5條 …教育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經高等考試、特種考試之乙等考試及格轉任行政機關人員時,除分別取得其考試及格等次、類科之任用資格外,其轉任前曾任與轉任職務性質相近、等級相當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先按年換算俸級至各該職等本俸最高級,其年…
  10. 考試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12條 …,依其考試及格所具資格或曾經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等銓敘審定俸級。行政機關人員轉任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時,其服務年資之採計,亦同。曾任行政機關銓敘審定有案之年資,如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先於所轉任職…
  11. 考試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擔任各官等職務者。本法第十二條所稱轉任,指適用不同任用法規之行政機關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三者之間相互轉任者。本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所稱再任,指公務人員卸職後,依法再行擔任政府機關各官等職務者。
  12. 行政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召集人各一人,由縣(市)長及稽徵機關局(處)長分別兼任。二、行政機關人員以外,具有下列專長之專家學者或屬該等領域之民間團體代表:(一)不動產估價師或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代表一或二人。(二)土木或結構工程技師公會之專業技師一或…
  13. 行政技師法 第48條 …技師公會代表。二、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三、主管機關與相關行政機關人員。
  14. 行政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 第6條 現任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人員及對學術研究機構具有監督權之公務員,不得兼任學術研究機構董事長或董事;其餘之公務員不受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