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法規: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俸給目 相關法規 公務人員俸給法母法 第2條 本法第六條及第七條所稱初任,指具有法定任用資格之人員,初次擔任各官等職務者。本法第十二條所稱轉任,指適用不同任用法規之行政機關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三者之間相互轉任者。本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所稱再任,指公務人員卸職後,依法再行擔任政府機關各官等職務者。 本條定義的名詞 初任 轉任 再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