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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 2 頁-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80條 經營者應依本法第二十條之一第四項及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提供號碼可攜服務。經營者或取得籌設同意書者擬移用終止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經營者之電信號碼,應依電信號碼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移用者不適用號碼可攜服務…
-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73條 經營者應依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之有關規定提供號碼可攜服務。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16-1條 …供與合作之行動網路業務經營者至少同等級之通信服務、漫遊服務、號碼可攜服務、平等接取服務。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經營者應於第一類電信事業經營者依據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實施號碼可攜服務之日起,採適當方式提供通信服務至受信攜碼用戶。…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16-2條 …及市場競爭狀態,要求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提供號碼可攜服務及送出緊急電話發話位址;其實施時程,由主管機關於實施日六個月前另行公告之。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28條 …作之行動網路業務經營者或終止營業時,應依據電信號碼管理辦法及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處理用戶號碼事宜。申請經營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者,其用戶號碼應向經營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取得。…
- 行政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第78條 經營者應依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規定提供號碼可攜服務。
-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一、號碼可攜服務:指用戶由原第一類電信事業轉換至經營同一業務之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時,得保留其原使用電話號碼之服務。二、經營者:指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特許並發給執照之第一類電信事業者。三…
-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3條 適用本辦法應提供號碼可攜服務之業務,包括固定通信網路業務與行動通信網路業務。
-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5條 …路業務經營者(以下簡稱固網經營者)應提供其用戶下列類別號碼之號碼可攜服務:一、同一裝機地點之市內電話號碼。二、○八○受話方付費電話號碼。
-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6條 固網經營者應依下列實施時程提供前條所定號碼可攜服務:一、固網經營者應於其已營業之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臺中市及高雄市等市內通信營業區域內,提供其用戶號碼可攜服務。二、前款所定區域外之其他行政區域,有兩家以上之固網經營者…
-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8條 固網經營者間應以平等互惠之方式,相互提供號碼可攜服務,並應符合公平合理原則,不得為差別待遇。
-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9條 …之服務契約,應以顯著方式載明下列事項:一、用戶得自第六條所定號碼可攜服務開始實施日起,要求提供號碼可攜服務。二、固網經營者為提供號碼可攜服務得依本辦法規定將必要之用戶資料提供予其他經營者、第二類電信事業及集中式資料庫管理…
-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12條 …路業務經營者(以下簡稱行動經營者)應提供其用戶下列類別號碼之號碼可攜服務:一、行動用戶電話號碼。二、○八○受話方付費電話號碼。行動經營者與合作之虛擬經營者簽訂契約時,不得限制虛擬經營者提供其轉配電信號碼之號碼可攜服務;其…
-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13條 行動經營者應自獲核配之電話號碼開始營業之日起,提供其用戶號碼可攜服務。
-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16條 行動經營者間應以平等互惠之方式,相互提供號碼可攜服務,並應符合公平合理原則,不得為差別待遇。
-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17條 自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所定號碼可攜服務實施日起,行動經營者與其用戶訂定之服務契約,應以顯著方式載明下列事項:一、用戶得自號碼可攜服務實施日起,要求提供號碼可攜服務。二、行動經營者為提供號碼可攜服務得依本辦法規定將必要之用戶…
-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19條 發信網路經營者應於第六條及第十三條所定號碼可攜服務開始實施日起,採適當方式取得路由資訊,提供通信服務至受信攜碼用戶。前項所稱發信網路,指發信用戶所屬經營者之網路。但下列通信之發信網路依各款規定認定:一、長途通信:長途網路…
-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0條 …營者:九十二年一月一日。二、行動經營者:依第十三條所定應提供號碼可攜服務之日。第一項資料庫查詢方式,係指發信網路於建立通信鏈路前,先自攜碼用戶資料庫取得路由資訊。發信網路經營者與其他經營者約定,其發信網路提供通信服務至受…
-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2條 …者及行動經營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攜碼用戶移轉作業:一、用戶申請號碼可攜服務,應向移入經營者提出書面申請書一式二份,除有第二項規定情事者外,該申請書視為向移出經營者申請退租。二、移入經營者應保存第一款申請書至少六個月,供移出…
-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42條 移出經營者不得向移入經營者收取號碼可攜服務移轉作業所生成本。
-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43條 移出經營者得向攜碼用戶酌收號碼可攜服務移轉作業費用。前項費用不得高於本會公告之金額,移出經營者並應依電信法第二十六條及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之規定訂定之。
-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44條 固網經營者與行動經營者為提供號碼可攜服務及提供通信服務至受信攜碼用戶所需之建置及維護成本,應自行負擔之。
- 行政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48條 虛擬經營者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時,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五條及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
- 行政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經營者:指依本辦法應提供號碼可攜服務之電信事業。二、攜碼用戶:指使用號碼可攜服務轉換所屬電信事業之用戶。三、移入經營者:指提供號碼可攜服務時,攜碼用戶轉換後所屬之電信事業。四、移出經營者:指提供…
- 行政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3條 經營者應自開始使用用戶號碼營業之日起,提供號碼可攜服務。號碼可攜服務以同一號碼類別間之可攜為限。前項用戶可攜之號碼類別如下:一、市話號碼。二、行動通信號碼。三、○八○受話方付費號碼。前項第一款市話號碼之可攜服務,以同一裝…
- 行政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4條 …式,與其用戶於約定之服務契約載明下列事項:一、用戶得要求提供號碼可攜服務。二、為提供號碼可攜服務,經營者得依本辦法規定將必要之用戶資料提供予其他電信事業及集中式資料庫管理者。三、得酌收號碼可攜移轉作業之費用。使用行動通信…
- 行政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5條 …理攜碼用戶移轉作業:一、移入經營者應依攜碼用戶所提申請書提供號碼可攜服務;該申請書為契約之一部並視為向移出經營者申請終止服務契約。二、移入經營者應與攜碼用戶協調訂定預定移轉改接日期及時間。三、移入經營者至遲應於預定移轉改…
- 行政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7條 …管機關備查;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命其修正之。經營者應於開始提供號碼可攜服務前共同成立第一項第一款之委員會,並委託該委員會辦理第一項各款事項。本法施行前已共同成立或加入依電信法第二十條之一第四項規定授權訂定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
- 行政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2條 移出經營者不得向移入經營者收取號碼可攜服務移轉作業所生成本。
- 行政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3條 移出經營者得向攜碼用戶酌收號碼可攜服務移轉作業費用。前項費用不得高於主管機關公告之金額,移出經營者並應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