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以預付卡或其他預付資費方式提供服務者,其銷售門號之包裝上應符合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營者之名稱。
二、用戶申訴電話。
三、電信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四、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其所提供之網路電話服務品質、一一○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與市內網路業務語音通信服務之差異比較。
五、使用方法、應注意事項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應免費提供使用者一一○及一一九緊急電話服務,其路由安排比照或優於行動網路業務經營者所提供之服務。
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對於一一○及一一九電話通信,應優先處理之。
主管機關得依技術可行性及市場競爭狀態,要求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經營者提供號碼可攜服務及送出緊急電話發話位址;其實施時程,由主管機關於實施日六個月前另行公告之。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4條經營者之營運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一、危害國家安全或妨害治安。二、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 第15條經營者應就其服務有關之條件,訂定營業規章,於實施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備置於各營業場所及網站供消費者審閱;變更時亦同。前…
- 第15-1條第二類電信事業提供其他電信事業電信服務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核准:一、服務型態或設備之合作意向書或備忘錄等相關證明…
- 第16條發售預付式電話卡之經營者,其產品或包裝上應符合並載明下列事項:一、經營者之名稱。二、用戶申訴電話。三、電信商品(服務)禮…
- 第16-1條虛擬行動網路服務經營者以預付卡或其他預付資費方式提供服務者,其銷售門號之包裝上應符合並載明下列事項:一、經營者之名稱。二…
- 第17條經營公用電話轉售服務之電信事業,其公用電話上應符合並載明下列事項:一、經營者之名稱。二、與其接取或提供其網路服務之相關電…
- 第17-1條前四條以外其他以預付卡或其他預付資費方式提供通信服務之經營者,其產品、銷售門號包裝或提供通信服務之網站,應符合並載明下列…
- 第18條第二類電信事業之資費,由經營者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五項之規定辦理。用戶有拒絕或遲延給付資費之情事,經營者應定相當期限催告用…
- 第19條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進行評鑑,並得定期公告各經營者服務品質之評鑑報告。為辦理前項評鑑,主管機關得命經…
- 第20條經營者預定暫停或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一個月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及通知使用者,並依營業規章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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