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第23條 法規:電信事業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五章 移轉作業運作成效之提報及可攜服務之相關費用 第23條 移出經營者得向攜碼用戶酌收號碼可攜服務移轉作業費用。前項費用不得高於主管機關公告之金額,移出經營者並應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