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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54條 在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內,經營船舶理貨業、船舶船員日用品供應業、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拖駁船業或船舶小修業者,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2. 行政交通部花蓮港務局辦事細則 第4條 …港法與港務管理規則等法規擬議修訂事項。五、船舶日用品供應業、船舶理貨業、船舶小修業管理事項。六、定期舉辦港埠座談會及港口業務協調會報之處理事項。七、港灣設施改進與港務管理事項。八、港埠資料、航船布告、國軍實彈射擊事件之處…
  3. 行政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辦事細則 第4條 …船新(汰)建、停泊及違規管理事項。四、船舶船員日用品供應業、船舶理貨業、船舶小修業、船舶公證業及船舶勞務業管理事項。五、船席指定及調配管理事項。六、船舶進出港口及港內航行交通管理事項。七、船舶交通管理系統及導航設備維護管…
  4. 行政交通部基隆港務局辦事細則 第4條 …。二、港區安全管理及災害事故處理事項。三、船船日用品供應業、船舶理貨業、船舶小修業管理事項。四、港區突發事故通報、協調及處理事項。五、港工作業申請及許可證核發事項。六、防颱業務之處理事項。七、船席之指(移)泊、調配、協調…
  5. 行政交通部臺中港務局辦事細則 第4條 …事項。三、港工作業許可證核發事項。四、船舶船員日用品供應業、船舶理貨業、船舶小修業管理事項。五、船席指定及調配管理事項。六、船舶運轉時間及碼頭使用資料之統計事項。七、船舶停泊違規處理事項。八、船舶進出港口及港內航行交通管…
  6. 行政商港法 第3條 …及勞務服務,完成船舶貨物裝卸、搬運工作而受報酬之事業。十二、船舶理貨業:指經營船舶裝卸貨物之計數、點交、點收、看艙或貨物整理而受報酬之事業。十三、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指依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由主管機關設置之國營事業機構。
  7. 行政商港法 第46條 於商港區域內申請經營船舶理貨業,應具備有關文書申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許可籌設。前項申請人應自許可籌設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向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申請營業許可及核發許可證後,始得營業。未於前項六個月期間內完成籌設…
  8. 行政商港法 第47條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船舶理貨業應自取得許可證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始營業,屆期未開始營業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廢止其營業許可,並註銷其許可證。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三十日前申請展延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
  9. 行政商港法 第48條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船舶理貨業變更組織、名稱、地址、代表人或資本額,應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變更登記後,向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
  10. 行政商港法 第49條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船舶理貨業之營業許可證,不得出借、出租或轉讓。
  11. 行政商港法 第50條 …機關備查。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得隨時派員前往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船舶理貨業之事務所、營業所或其他場所為必要之查驗。業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查驗。前項查驗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其未出示者,受查驗者得拒…
  12. 行政商港法 第52條 …換發、許可證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船舶理貨業之營業項目、籌設與營業許可之申請、核發、換發、許可證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13. 行政商港法 第70條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船舶理貨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四十八條規定。二、違反第五十條規定。
  14. 行政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船舶理貨業務範圍如下:一、散雜貨及貨櫃之計數、點交、點收。二、船舶裝卸貨物時之看艙。三、雜貨包裝狀況之檢視。四、散雜貨標識分類、貨櫃櫃號識別及配合海關關務作業等相關理貨業務。散雜貨及貨櫃之數量、標識、櫃號及雜貨包裝狀況,…
  15. 行政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申請經營船舶理貨業,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申請核准籌設:一、籌設申請書。二、公司組織者,其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商業組織者,其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三、營業計畫書。四、公司組織者其公司章程草案。五…
  16. 行政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15條 船舶理貨業變更組織、名稱、地址、代表人或資本額,應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向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船舶理貨業許可之廢止,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通知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
  17. 行政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船舶理貨業僱用之理貨員,以年滿二十歲,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格,並經甄試或訓練合格者為限。前項甄試作業由船舶理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及船舶理貨業職業工會會同辦理,甄試合格後由該兩公(工)會共同發給理貨合格證。有下列情形之…
  18. 行政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船舶理貨業者於貨物裝卸作業完工後,應以網路或書面申報,提供海關、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理貨表單及有關資料,以供查考。
  19. 行政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船舶理貨業應於每月十五日前造具上月份營業報表送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備查,未送營業報表備查者,航港局或指定機關令其限期補送,屆期未補送者,視同無營業實績。
  20. 行政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船舶理貨業收費上限基準由船舶理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同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中華民國託運人協會及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協商訂定;其未能協商訂定時,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召集有關單位協商。前項收費基準應於實施前送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備…
  21. 行政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20條 …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換、補發時,應繳納換、補證費新臺幣二千元。船舶理貨業請領營業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證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毀損或遺失,申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換、補發時,應繳納換、補證費新臺幣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