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法規: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三章 船舶理貨業 第19條 船舶理貨業收費上限基準由船舶理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同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中華民國託運人協會及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協商訂定;其未能協商訂定時,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召集有關單位協商。前項收費基準應於實施前送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備查,實際收費金額應容許船舶理貨業自由決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