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2條船舶理貨業務範圍如下:一、散雜貨及貨櫃之計數、點交、點收。二、船舶裝卸貨物時之看艙。三、雜貨包裝狀況之檢視。四、散雜貨標…
- 第13條申請經營船舶理貨業,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申請核准籌設:一、籌設申請書。二、公司組織者,其代表人身分…
- 第14條前條申請人,應於核准籌設期間內,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核發營業許可證,始得…
- 第15條船舶理貨業變更組織、名稱、地址、代表人或資本額,應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向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申請換發許可證…
- 第16條船舶理貨業僱用之理貨員,以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格,並經甄試或訓練合格之成年人為限。前項甄試作業由船舶理貨業商業同…
- 第17條船舶理貨業者於貨物裝卸作業完工後,應以網路或書面申報,提供海關、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理貨表單及有關資料,以…
- 第19條船舶理貨業收費上限基準由船舶理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同船舶運送業、船務代理業、中華民國託運人協會及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協商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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