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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交通部航政局組織法 第5條 …於船舶出入查驗證之核發事項。七、關於航路之疏濬事項。八、關於航路標識之監督事項。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事項,以適用海商法規定之船舶為限。
  2. 行政交通部航港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2條 …與商港自由貿易港區監理業務及公有公共基礎設施之建設管理。八、航路標識之規劃、建造、維護、監督、管理及航行安全之促進。九、海運國際條約、公約、協定、規範與標準之蒐集、編譯及執行。十、其他航港相關事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3. 行政航路標識條例 第1條 為提升船舶航行安全,設置、監督及管理各種航路標識,特制定本條例。
  4. 行政航路標識條例 第3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航路標識:指供船舶航行於水域時,定位導航之助航設施,包括燈塔、燈浮標、浮標、浮樁、燈杆、標杆、雷達訊標及其他經航政機關公告之標識。二、水域:指海洋、河川、湖泊、水庫等可供船舶航行之水面。三、航船…
  5. 行政航路標識條例 第4條 …、法人機構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航政機關核准,得設置必要之航路標識,並負責維護及管理;其變更或移除亦同。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另報請航政機關備查。海洋設施設置者經航政機關核准後,應於設施之四周,劃定安全區…
  6. 行政航路標識條例 第5條 航路標識設置或維護管理機關(構)於辦理航路標識設置、維護、管理、變更或移除作業時,應通知航政機關。航政機關受前項通知後,應發布航船布告,周知往來船舶。
  7. 行政航路標識條例 第6條 …碼頭及使用設施,船舶所有人、經理人或其代理人應向航政機關繳納航路標識服務費。前項費用之收取作業得由航政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構)代收。第一項航路標識服務費之收費標準及收取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8. 行政航路標識條例 第7條 下列船舶免收航路標識服務費:一、航行國內航線船舶。二、友邦政府專作親善訪問之船舶。三、友邦及本國軍用艦艇、本國公務船舶或經政府徵用或僱用之船舶。四、未裝載商貨之漁船或自用遊艇。五、經其他船舶拖曳或載運進口之無動力船舶。六…
  9. 行政航路標識條例 第9條 航行船舶不得為下列行為:一、繫泊於航路標識。但經航政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二、未依前條公告之航道規定航行。任何人不得為下列行為:一、破壞、移轉、攀登或遮蔽航路標識。二、變更航路標識之性質。三、使用易於淆亂航路標識之燈光或…
  10. 行政航路標識條例 第11條 航路標識設置或維護管理機關(構)、海洋設施設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航政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一、違反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經航政機關核准。二、違反第…
  11. 行政航路標識條例 第12條 航路標識設置及管理事項涉及國際事務者,主管機關得參照相關國際組織、國際協會、國際公約或協定及其附約所訂規則、辦法、標準、建議或程式,採用發布施行。
  12. 行政航路標識服務費收取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航路標識條例第六條第三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3. 行政航路標識服務費收取辦法 第2條 航路標識服務費按下列規定擇一徵收:一、按航次逐次徵收者,船舶淨噸位每噸位徵收新臺幣二元。但客船每噸位徵收新臺幣一元。二、按定期徵收者:(一)船舶淨噸位在一百五十以上者,每噸位徵收新臺幣六元。(二)船舶淨噸位未達一百五十者…
  14. 行政航路標識服務費收取辦法 第4條 航路標識服務費應由繳費義務人於船舶出港前繳納,無欠繳情形者,得於船舶出港日或帳單通知日起十四日內繳納,逾期者依規費法第二十條辦理,完成繳納後始得辦理船舶之出港預報單簽證。航路標識服務費按定期徵收者,繳費義務人得採預繳方式…
  15. 行政航路標識服務費收取辦法 第5條 已繳納航路標識服務費之船舶,由航政機關發給證明書,按定期徵收者,證明書有效期間,為自證明書第一次列印日或船舶實際出港日起算四個月,列印日晚於實際出港日者,以實際出港日為有效期間之起算日;按航次逐次徵收者,限當航次有效。前…
  16. 行政航路標識服務費收取辦法 第6條 已依定期徵收規定繳納航路標識服務費之船舶,如進港後尚未開駛出港,其證明書已屆期滿,應於出港翌日起十四日內另行繳納航路標識服務費,換領新證明書。前項新證明書有效期間,自當次實際出港日起算。
  17. 行政航路標識服務費收取辦法 第7條 依定期徵收規定繳納航路標識服務費之船舶,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准將其所執有效證明書之有效期限酌予延長:一、駛入我國港灣口岸避難者,按實際出港日,予以延長。二、駛入我國港灣口岸修理或裝載壓艙物者,按在港修理或裝載壓艙物之日…
  18. 行政航路標識服務費收取辦法 第8條 依定期徵收規定繳納航路標識服務費之船舶,在證明書有效期間內僅停靠我國港灣口岸一次者,准將其所執證明書有效期限再予延長四個月。但以延長一次為限。前項停靠我國港灣口岸之次數,於一航次連續之航程內停靠二個以上者,以一次計算。
  19. 行政航路標識服務費收取辦法 第9條 航路標識服務費之收取作業,由航政機關辦理,並由繳納義務人以下列已開辦方式繳納:一、臨櫃現金繳納。二、金融機構繳納。三、電子網路收費。四、其他繳納方式。
  20. 行政航路標識服務費收取辦法 第10條 航政機關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構)代收航路標識服務費,並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士稽核受委託機關(構)之收取作業。
  21. 行政商港法 第40條 …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同意:一、在水面設置標識,或在航路標識上,栓繫繩纜及船具。二、在水面停放或拖運浮具或其他物料。三、採取泥土砂石。四、拆解船舶、於非修造船廠從事船舶修理。五、在港區土地上放置船隻或物料。六、敷…